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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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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64 发布日期:2022-10-31 15:42:30 【

1.1.1. 料仓

(1) 料仓储存介质为粉末活性炭/石灰,安装在室外。

(2) 料仓为成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料仓预留上料管、料仓(带支腿支架、操作平台及仓顶护栏、爬梯等)、除尘器、快速接头、进料管开关闸阀、进料管、安全阀、气动破拱器、防堵探测器、雷达料位计、阻旋料位计、声光报警器、温度传感器、气动插板阀、给料机、螺旋输送机、系统阀门管道等。料仓上设有三个阻旋式料位计,分别测量料仓的高位、低位和低低位,当料位计检测到料仓中的粉末活性炭处于低料位时,自动提示需要加料;当料仓中的粉末活性炭达到高料位后,槽车停止上料工作,并处于待机状态;当料位计检测到料仓中的粉末活性炭处于低低料位时报警,并停止增压泵、投加机的工作。另外,为了保持料仓压力为常压,同时防止粉尘的飞扬,在料仓上还必须设有除尘器。为了防止除尘器滤网堵塞后,料仓进出料产生的气压使得料仓内外压力不平衡,造成料仓变形,同时考虑正压上料的空气量比较大,在料仓顶部设有压力释放阀。

(3) 为防止粉料在料仓锥斗形成空穴架桥,而影响给料均匀和精度,在料仓上设置气流破拱装置,包括含破拱器组件、减压阀、电磁阀等。

(4) 料仓材质为碳钢,壁厚8mm,保证满负荷运行不变形,供货方保证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没有安全隐患。

(5) 防腐要求:除锈满足使用要求,内部环氧沥青底漆、面漆各两道,外部环氧通用底漆2道,环氧厚涂面漆2道。料仓的所有孔管、仪表安装孔等应在工厂内加工开孔完成后整体喷涂,现场安装时不得再次开孔焊接。★料仓内壁油漆,外壁油漆防紫外线,厚度不小于300um如涉及饮用水,涂料应当提供涉水批件。

(6) 料仓外置带背部护栏的竖向爬梯,内部也设备有爬梯,顶部设有护栏, 护栏高度不低于 1.2m。料仓顶面就有一定的坡度,防止积水。

(7) 除尘器安装在料仓顶,电机防护等级IP65,绝缘等级F。滤芯采用防水、防静电、防尘、高强度的聚酯纤维制成。滤芯采用圆筒形,避免褶皱滤芯在褶皱内粉炭堆积

(8) 安全阀安装在料仓顶,安全压力-20~500mmH2O

(9) 气动破拱器由破拱气碗和配套的电磁阀、调压阀等组成,用于改善散装料的流动情况,打碎物料在料仓中的板结。气动破拱器的设置数量应保证破拱效果。气动破拱器的工作压力在0.2MPa~0.6MPa之间。材质为不锈钢+硅胶。

1.1.2.  粉末螺旋投加装置

(1) 投加机采用螺旋给料器,变频电机,保护等级IP55。给料螺旋材质碳钢,计量精度±1%投加机与高速射流混合装置间的传输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 螺旋输送机应满足输送能力,输送长度应符合最终详细设计的要求。螺旋叶片采用淬火硬质合金钢,输送槽采用碳钢,其结构设计应保证物料流通,无堵塞。螺旋槽材料的支撑轴承应防水、防尘、耐磨、自动润滑。驱动装置置于螺旋输送机上部,与螺旋叶片直连,无需联轴器。采用平行轴装式斜齿轮减速电机,必须具备电机过热保护、扭矩过载保护装置。电机防护等级IP55,绝缘等级F

1.1.3. 高速射流混合装置

高速射流混合装置采用高速射流混合器,材质SS304,内部喉管部分采用纳米防腐陶瓷涂层。

1.1.4. 设备性能技术要求

(1) 分离器

在进料口配套旋风分离器,使杂质在进料口被分离收集,可以定期排放。进口部分配套手动截止阀,避免未进料时潮气进入。气粉混合后进入设备内旋风分离区,可有效的去除大颗粒杂质,避免了其对后续设备及整个系统的破坏及加药效果的影响。包括2 个 手动阀门,放在旋风分离器的进料口及排渣口,不上料时进料口的阀门关闭, 保证活性炭粉料在料仓内的密封性,防止与空气的长时间接触产生结块,堵塞进料管路, 上料时阀门开启。

(2) 料位及空穴报警

用于显示高,低,空位。并提供相关报警信号。当料斗内活性炭有空穴时,系统应启动空穴振打系统,实现安全排放。型号:浆板式,230V

(3) 安全阀

膜片式,正负压开启,压差为 0.05bar 时,风量 100m3/min。阀门开启时,空气由阀门进出。

材质:碳钢。

(4) 粉尘过滤系统

为保护操作环境,与料仓配套应包括顶部粉尘过滤系统,以在向料仓中输送物料时收集粉尘。安装于料仓顶部,粉尘过滤系统过滤能力不小于 22m2,采用气动清灰。配套按钮盒和报警警铃。

一旦开始送料,料仓顶部的除尘器同时开始启动工作,过滤排放气体中的粉尘,当料仓内料位达到高位时,料仓配置的报警喇叭报警,槽罐车停止进料,同时料仓顶部的除尘器随之停止。

材质:低碳钢,表面防腐处理。 能力:1200m3/h150mmWh

(5) 气动空穴振打系统

★当料斗内粉末出现空穴情况时,系统应启动相应处理系统,实现安全排放。系统安装于料仓锥斗上。与空穴料位计连锁,消除空穴。 包括 6 个板式喷嘴,6 个单向阀,1 个电磁阀 230V,及连接软管。空气罐,安装于罐底,包括相关的气动阀门。气动元件材质为黄铜,橡胶软管。

振打只在检测到空穴时启动,不得持续振打。空气要求:18Nm³/h7-11bar,干燥清洁。

(6) 开关阀

规格:曲柄手动操作,与给料机配套,安装于料仓及给料机之间,以控制物料进出。配套填料密封,阀板为不锈钢 AISI304

(7) 螺旋给料机

材质:碳钢

计量能力:不小于 150kg/h,变频调节,调节比 1:5 精度:±1%

驱动电机:电压:380 V,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5, PTC 热保护。 绝缘等级:F

★给料机流量应稳定连续。给料机的流量与转速应有线性关系,螺旋应具有自洁功能。给料机应由机身、进料口、出料口、 螺旋、观察口及驱动系统组成。螺旋由一端的法兰轴承固定在机身里,另一端通过链轮系统与驱动电机齿轮箱相连。驱动电机装配在给料机上。

(8) 螺旋输送器

材质:碳钢

有轴螺旋与给料机出口相连,输送计量后的粉末至混合溶解罐。包括取样口,检查口。 出口配套气动隔离阀,有效防止水汽进入粉体系统。

(9) 螺杆泵

偏心螺杆泵变频调节流量含干运行保护装置。

介质活性炭粉末浆液/石灰乳液

泵体:强力铸铁 HT250/DIN0.6025 转动部件材质:不锈钢 304  

联轴杆结构:销式连接 润滑:专业油脂润滑   转子材质:不锈钢 304  

定子材质:原产专利丁腈橡胶

(10) 空压机

为了投加系统正常使用,配备一套空压机系统。空压机系统包括螺杆空压机一台,冷干机及精密过滤器等。

(11) 溶解罐搅拌器:

材质:SS304

其它要求参照通用技术要求。

2. 服务要求

.招标方将按服务要求评估投标方的每次服务,较差的服务质量将按比例削减投标方已中标份额并影响后续投标业务。

.投标方必须逐条响应或回复服务要求,如有更优服务细节,请详细说明。

.执行具体项目时,投标方与招标方运营公司或集成商签订服务合同。

.在当地政府有备案要求时,供应商自行负责落实当地政府的特种设备有关要求

2.1. 技术选型服务

更好的服务项目采购投标方执行具体项目时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资料内容及服务:

4.1.1 执行实际采购项目,投标人在设备选型及二次设计优化时,应特别注意项目特点、使用环境,结合项目的处理工艺、水质特点、出水水质达标要求、项目的设计图纸进行设备选型及二次设计,提供一个完整的、合理的设计方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紫外消毒设备总体平面布置图、剖面图、PI图、安装尺寸图等设计图纸。

4.1.2 投标单位应仔细复核采购技术参数,所供货设备必须保证满足执行项目图纸设计、安装条件、运行环境等要求并能长期稳定运行。

4.1.3 依据工程实际需要,投标方将随时派遣其技术人员到业主所制定的地点参加设计联络会议(包括设计所需资料讨论,设计选型,设计图纸会签及校核和审查会议)。

4.1.4 项目实施时,投标商提供设备满足性能要求,正常运行的保证函(技术选型承诺函)。

4.1.5 投标人应提供技术选型方案

2.2. 到货验收服务

2.2.1. 执行具体项目时,投标方应明确收到订单后,供货时间不应超出60天。投标方应按照与采购方约定的货期发货,并提前与采购方沟通确认具体发货时间;如有延后,应以采购方书面确认的发货时间为准。

2.2.2. 设备出厂前,投标方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设备进行出厂试验;并向采购方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经采购方认同后,设备才允许出厂。

2.2.3. 设备发货前,投标方应向采购方提交发发货装箱清单。装箱清单上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均清晰明确,无含糊或易混淆的内容,否则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交。

2.2.4. 设备装箱时,包装箱内的附件设备应与装箱清单保持对应,宜混淆或难以辨识的设备应附带设备信息标签。包装内应附带对应的装箱单。

2.2.5. 设备装箱时,相关的文件资料需一同装箱,并提供电子版资料。至少应包含以下文件:

Ø 1 质量证明文件或合格证

Ø 2 设备出厂测试报告

Ø 3 产品样本

Ø 4 产品安装调试说明书

Ø 5 产品存储要求说明书

Ø 6 设备运行维护说明书

Ø 7 产品相关设计图纸

2.2.6. 投标方发货应选择合适的包装箱防护等级,并确保在运输途中不会对设备造成损坏。

2.2.7. 设备货到现场后,投标方负责卸车相关事项和费用,招标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帮助。

2.2.8. 投标方应派代表参加现场开箱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投标方代表无法按时到达现场时,应书面授权由采购方开箱验货,并承诺认同采购方的开箱验收结果。

2.2.9. 验收响应时间:投标方需提供自收到采购方通知至其代表到达现场所需的时间。

2.2.10.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到货验收服务过程中,需招标方配合的内容和要求。

2.3. 安装及调试服务

2.3.1. 如采购需求方要求投标方提供安装服务,投标方应负责该项目的安装工作,并负责设备的调试及试运行,至验收合格,并对保证期内设备质量及正常运转负责,安装费用包含在设备总价中。

2.3.2. 投标人在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必须有一名现场人员,负责与业主联系有关工作。派往现场的技术人员必须至少有安装和调试同类设备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派驻现场技术人员的资质和工作业绩资料。在没有得到采购人的事先允许前,投标人不能更换、撤走任何一个技术负责人以及安装人员。

2.3.3. 投标人必须在接到采购人要求派员到现场的电话或书面文件后72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

2.3.4. 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配件问题,由投标人无偿提供。

2.3.5. 在设备开始安装前,投标人对设备安装处的土建基础尺寸进行检查,若需对要求的位置、界限或尺寸做调整时,提供书面修正资料或图纸。由于投标人变动安装条件引起的费用,由投标人负担,除非这种变动是由土建供货方引起的。

2.3.6. 投标人必须定期参加现场会议,与采购人讨论关于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所有问题。当投标人所有提供的设备正确安装就位,安全符合规定要求后,投标人书面通知业主。

2.3.7. 现场测试前,供货方必须提交一份现场测试计划: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方案供采购人批准,任何一个设备在发生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或最后的制作工艺有缺陷时,投标人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得到采购人的允许,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2.3.8.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安装服务过程中,需招标方配合的内容和要求。

2.4. 指导安装服务

2.4.1. 投标方应根据采购方通知,按时派出技术人员至现场指导设备安装。

2.4.2. 投标方技术人员应检测安装基础和预留空间是否符合设备安装要求和投标方复核图纸后提出的调整方案;如不符合要求,技术人员则应提供整改意见,采购方负责整改。如符合要求,技术人员应参与检查报告书面签字。

2.4.3. 投标方技术人员应全程指导设备安装,安装前应对安装人员进行安装交底,安装过程中应检查和纠正安装行为,确保安装施工符合设备安装要求。安装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

2.4.4. 设备安装完成后,投标方技术人员应检测安装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技术人员则应提供整改意见,采购方负责整改。如符合要求,技术人员应参与检查报告书面签字。

2.4.5. 指导安装服务完成后,投标方需向采购方提供指导安装服务报告、安装前后检测意见、安装交底纪要等文件。

2.4.6. 指导安装服务响应时间:投标方自收到采购方通知至其代表到达现场一般情况不应超出48小时,交通不便利时不应超出72小时,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4.7. 指导安装服务持续时间:单次现场指导安装时间不超过72小时。

2.4.8. 指导安装服务次数:设备报价中应包含一次现场指导安装服务。

2.4.9. 如有其他指导安装服务相关细节,请投标方详细说明。

2.4.10.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指导安装服务过程中,需招标方配合的内容和要求。

2.5. 指导调试服务

2.5.1. 投标方应根据采购方通知,按时派出技术人员至现场指导设备调试。

2.5.2. 投标方技术人员应评估现场条件是否满足设备调试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技术人员则应提供整改意见,采购方负责整改。如符合要求,技术人员应参与检查报告书面签字。

2.5.3. 投标方技术人员应全程指导设备调试,送电试运行前应经厂家代表人员仔细检查设备状态,经厂家代表人员书面确认允许送电运行后,才可对设备进行空载或带负荷测试。调试步骤和内容按照投标方提供的《安装调试说明》实施,但应符合设备对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5.4. 指导调试服务完成后,投标方需向招标方提供指导调试服务报告、调试前后评估意见等文件。

2.5.5. 指导安装服务响应时间:投标方自收到招标方通知至其代表到达现场一般情况不应超出48小时,交通不便利时不应超出72小时,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5.6. 指导安装服务持续时间:单次现场指导安装时间不超过72小时。

2.5.7. 指导安装服务次数:设备报价中应包含一次现场指导安装服务。

2.5.8. 如有其他指导调试服务相关细节,请投标方详细说明。

2.5.9.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指导调试服务过程中,需招标方配合的内容和要求。

2.6. 试运行保障服务

2.6.1. 项目试运行期间,投标方应提供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服务,及时指导采购方分析、解决设备运行出现的异常;必要时应派遣技术人员至项目现场解决问题。

2.6.2. 试运行保障服务响应时间:电话沟通指导无法解决问题时,投标方代表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交通不便利时,不应超出48小时。

2.6.3. 试运行保障服务完成时间:投标方需提供代表到达现场解决不同程度问题所需的时间。

2.6.4. 试运行保障服务应急预案:投标方短期内无法解决问题、修复故障时,投标方应结合项目试运行要求提供应急方案以保障项目试运行进度。投标方应详细说明其保障服务应急预案。

2.6.5. 试运行保障服务完成后,投标方需向招标方提供运行保障服务报告等相关文件。

2.6.6. 试运行保障服务次数: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现场保障服务因由投标方自行承担服务费用,投标报价中应包含一次免费现场保障服务用于非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现场保障服务。

2.6.7. 额外现场保障服务:额外的服务按投标方给出的服务价格计费。

2.6.8. 如有其他试运行保障服务相关细节,请投标方详细说明。

2.6.9.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试运行保障服务过程中,需招标方配合的内容和要求。

2.7. 现场培训服务

2.7.1. 投标方应向采购方提供设备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安装、操作运行、日常维护、基本维修等内容。

2.7.2. 设备安装调试期间,投标方对应现场安装调试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项目运营人员到位后,投标方应对运营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2.7.3. 投标方需提供培训计划、人员配置和内容细节。培训过程中应包含测试环节,以评估受训人员掌握情况。

2.7.4. 培训过程中,采购方或最终用户/集成商对投标方的培训水平和质量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培训过程录像。评估不合格的,投标方应免费重新进行培训。

2.7.5. 现场培训服务完成后,投标方需向采购方或最终用户/集成商提供培训记录和培训服务报告等相关文件。

2.7.6. 现场培训服务响应时间:投标方自收到采购方或最终用户/集成商通知至其代表到达现场一般情况不应超出48小时,交通不便利时不应超出72小时,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7.7. 现场培训服务持续时间:单次现场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2.7.8. 现场培训服务次数:投标方设备报价中除安装、调试过程中的简要交底和培训,还应包含一次正式现场培训服务。

2.7.9. 如有其他现场培训服务相关细节,请投标方详细说明。

2.7.10.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现场培训服务过程中,需招标方配合的内容和要求。

2.8. 定期检查服务

2.8.1. 设备正常运营期间,投标方应定期至现场检查设备紫外灯管等关键部件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避免因紫外灯管失效损坏其他重要部件。

2.8.2. 投标方应提供定期检查周期。如按期检查,仍出现因紫外灯管等部件造成其他重要部件损坏时,投标方应免费维修连带受损的部件。

2.8.3. 定期检查服务完成后,投标方需向招标方定期检查服务报告等相关文件。

2.8.4. 如有其他定期检查服务相关细节,请投标方详细说明。

2.8.5.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现场培训服务过程中,需招标方配合的内容和要求。

2.9. 运营保障服务

2.9.1. 设备运营期间,投标方应提供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服务,以保障招标方子公司正常运营,包括及时指导最终用户/集成商分析、解决设备运行出现的异常;必要时应派遣技术人员至项目现场解决问题。

2.9.2. 运营保障服务响应时间:电话沟通指导无法解决问题时,投标方代表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交通不便利时,不应超出48小时。

2.9.3. 运营保障服务完成时间:投标方需提供代表到达现场解决不同程度问题所需的时间。

2.9.4. 运营保障服务应急预案:投标方短期内无法解决问题、修复故障时,投标方应提供应急方案以保障公司正常生产运营。投标方应详细说明其保障服务应急预案。不论何种应急方案,自设备出现故障起【 2 】周内,备用设备应能投入运行。

2.9.5. 运营保障服务完成后,投标方需向招标方提供运行保障服务报告等相关文件。

2.9.6. 如有其他运营保障服务相关细节,请投标方详细说明。

2.9.7. 投标方应详细说明运营保障服务过程中,需招标方配合的内容和要求。

2.10. 免费质保服务

2.10.1. 售后服务通用条款

(1) 货物符合国家规范和厂家质量保证书的各项要求,实行“三包”服务。

(2)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的缺陷或质量争议,在接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服务响应时间内必须抵达现场,进行更换或维修。

(3) 在供方承诺的质保期内承担免费维修或更换的责任。

2.10.2. 质保期内非因招标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投标方负责。投标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投标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2.10.3. 对于操作故障,投标方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在承诺响应时间内给予解答;对于产品故障,投标方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在承诺响应时间内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接到招标方故障通知后,若投标方在应该到达现场的情况下而未能在承诺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给予赔偿。

2.10.4. 投标方应提供一条热线电话以保证及时满足招标方的要求服务。

2.10.5. 投标方应具备充分的备品、配件,以便及时向招标方提供技术服务和备件服务。

2.11. 其它约定

2.11.1. 投标方提供的质保期内及超质保期后服务承诺约定

2.11.2. 具体采购合同的其它服务承诺约定

2.11.3. 投标方有义务将废旧灯管统一回收做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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